东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第一条】经东昌区招商引资新建的生产型或科技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新注册的经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投产经营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或科技型企业,其土地租金(地方留成部分)视其投资规模和土地使用用途,经区政府批准后,从用地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由区级财政返还给企业。
【第三条】企业(集团)的总部或核算地、销售公司迁移到东昌区,自注册登记时起,从实现税金开始第一个会计年度缴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区财政在前三年内将总部或核算地、销售公司在东昌区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后三年减半返还。
【第四条】对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大型市场建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用地、税收和收费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更为宽松的政策。
【第五条】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生产型或科技型企业的引资者,自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对引进生产型或科技型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引资者,自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型企业的引资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实现税金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30%给予奖励;对引进审批规划建设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房地产企业的引资者,按照每一万平方米0.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引进域外战略投资者(指世界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在按照本政策进行奖励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贡献奖。
【第六条】凡是来东昌区投资的企业,区政府采取“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不准超越本政策,随意确定引资优惠办法。
【第八条】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昌区鼓励招商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通昌政发[2008]2号)文件废止,区属任何单位不准超越本政策随意确定引资优惠办法。本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