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实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在我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专项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四条域外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专项返还企业。
第五条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契税。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经研究可视情况予以减免照顾。
第七条外商到我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区政府将积极争取市里的土地租金政策。
第九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企业或钢产品深加工企业,并落户集中区内的,由区政府协调提供最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条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实际到位额的0.6%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除上述奖励外,从企业缴税之日算起,三年内按区财政实得财力留用部分再分别给予5%、4%、3%的奖励。
第十一条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2%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引进国家和省正常拨付专项资金以外的无偿捐赠资金或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区政府设立特殊贡献奖予以奖励;机关干部在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基础上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第十四条对境内外新上市或上市再融资的公司,给予有功人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区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投资一亿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区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劳务性收费只收工本费。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中心要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严格按照《二道江区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二道江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并采取区级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三级包保责任制,并由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的解释权由二道江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与本优惠政策相矛盾的规定,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