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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辉南县关于鼓励投资引资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11-26

辉南县关于鼓励投资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县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在辉南投资兴办企业或社会公益性项目,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同)的新建工业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非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从投产经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的50%,第1年至第3年缴纳营业税县级留成的30%,第1年至第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的100%,第4年至第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的50%,由县财政补助给项目企业。经营期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条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第三条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投资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契税先行缴纳,而后由县财政全额补助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五条 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并符合投资强度要求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享受县财政补助。300—500万元项目补助金额为所缴土地出让净收益县级留成的40%;500—1000万元项目补助金额为所缴土地出让净收益县级留成的60%;1000万元以上项目补助金额为所缴土地出让净收益县级留成的80%。

第六条 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按划拨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享受县财政补助,补助金额为所缴纳土地出让净收益县级留成的60%;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为所缴纳土地出让净收益县级留成的80%。

第七条 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中,消防设施建设费、水资源费和地下水资源补偿费正常收取,其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经营性收费除协议价格外,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详见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建设费、水资源费和地下水资源补偿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其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除协议价格外,按标准下限的50%收取(详见附件)。

第八条 对能够显著提升我县城市建设水平的省内外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片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适度给予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1.坚持“非禁即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

2.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

3.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4.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

5.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不受比例限制。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挂牌上市。

第十条固体矿产资源采选和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粮食加工项目,不享受投资优惠政策。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粮食加工项目,补助所缴土地出让净收益县级留成的60%,其他规费比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优惠政策办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行业5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其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政策。除项目实施前给予明确优惠政策的项目外,其它项目按验收年度的优惠政策办理。

二、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奖励范围

1.对年度内引进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辉南投资做出贡献的第一引资人予以奖励。

2.固体矿产资源采选、粮食加工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经营性投资和企业续建项目,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奖励标准

1.引进域外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资人3万元;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备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引进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或央企,还可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

2.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项目建成使用后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资人3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金额(不含借贷资金)0.3%的比例奖励第一引资人。

4.引进域外二级资质或品牌开发企业连片改造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资人5万元。

5.引进域外法人、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捐赠给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金(不含实物资产),按实际到位捐赠金额3%的比例奖励第一引资人。

6.奖金由县、经济开发区、乡(镇)财政分级承担,县政府统一兑付。

三、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四条 对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生产性企业的优秀投资者,在推荐地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优化引资环境,实施一会制审批、一站式办公、一费制收费、实行保姆式服务。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招商项目,其他职能部门要依法按时限办结。在办证和审批项目工作中,需经上级部门批准或省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相关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结。

第十六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县长公开、投资服务中心和县软环境办公室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投资企业的投诉做到随诉随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在辉南经济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如经济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比本规定优惠,按经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投资额,由辉南县固定资产和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县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并随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而修订。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辉南县关于鼓励投资引资的若干规定》(辉发〔2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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