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鼓励投资引资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为进一步鼓励县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在辉南投资兴办企业或社会公益性项目,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同)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投产年度起,前2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3年至第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专项补助给项目企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享受县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为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在项目建设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消防设施建设费外全部免收,经营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详见附件)
第三条 各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按政策实行划拨;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符合政策的实行土地划拨),享受县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为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80%。在项目建设中,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消防设施建设费外全部免收,经营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30%收取。(详见附件)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生产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其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详见附件)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投资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契税。
第七条固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不享受投资优惠政策。
二、奖励政策
第八条奖励范围
1、对年度内引进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辉南投资做出贡献的第一引资人予以奖励。
2、奖金由县、乡(镇)财政分级承担,县政府统一兑付,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承担。
3、垂直管理部门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砂石采选项目,企业续建项目,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九条奖励标准
1、引进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项目投产后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资人3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项目建成使用后一次性奖励第一引资人3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金额0.3%的比例奖励引资人。
4、引进联片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0万元。
5、引进域外法人社会团体或自然人等无偿捐赠给政府、事业单位和团体的资金,按实际到位捐赠金额3%的比例奖励引资人。
6、对全县在境内外新上市的公司,给予公司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指国内500强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视其投资规模除享受以上奖励政策以外给予特殊奖励,包括嘉奖,记功或晋级。
三、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条 当年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如项目投资者的子女就业有困难,同时符合录用条件,县政府安排其1名子女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并为投资者办理1人终身养老保险或参照有关规定享受退养政策。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投资者有子女上学的,优先安排就读,自愿择校,免收择校费。
2、对企业经营效益突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全程服务,一站式审批。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招商项目,其他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在办证和审批项目工作中,需经上级部门批准或省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相关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结。
第十三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县长公开、投资服务中心和县治软办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投资企业的投诉做到随诉随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在县经济开发区投资的项目,按经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