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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5

为促进柳河县域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柳河县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一、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前3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后2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第二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前3年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后2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专项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第三条投资新建批发市场、餐饮服务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建设和经营期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70%,专项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二)土地政策。

第四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土地出让金的48%,当年返还;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企业建成投产后,土地出让金的48%当年返还,土地出让金以外其他各项费用(省级收费除外)按50%交纳;对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第五条投资人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相关法律规定,自主选择土地出让(租赁)年限。

(三)收费政策。

第六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建设期间,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环境保护收费外,一律实行零收费。劳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或由县政府协调核定。企业建成后,达到重点企业或成长型企业标准的,享受“一个漏斗”收费政策。

第七条投资500万元以上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执行,相关部门免收地方性收费。

第八条企业建设及经营期间,对电力设施、生产设备、厂房的采购、安装、施工,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自主招标。

第九条各部门的收费、检查、处罚等行为按《中共柳河县委、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暂行规定的通知》(柳发[2010]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项目政策。

第十条新办企业达到重点企业或成长型企业标准的,优先申报国家政策性扶持项目。

(五)高新技术政策。

第十一条新办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或自身研发、承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企业,自成果转化投产3年内,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每年按成果转化实现税金额度的5%对企业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奖励。国家级科技成果持有人到企业工作或合作经营,其科技成果产品3年税金累计达到200万元或当年税金达到100万元,奖励20万元。

二、奖励政策

(一)对第一引资人、投资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凡引进生产加工型企业或战略合作伙伴控股、改组县内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引资人和投资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2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引资人0.125%,奖励投资人0.25%;引进1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引资人0.25%,奖励投资人0.5%;引进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引资人0.5%,奖励投资人1%;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资人0.75%,奖励投资人1.5%。引资人最高奖励50万元,投资人最高奖励120万元。国内500强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对引资人另行奖励20万元,对投资人另行奖励4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对引资人另行奖励50万元,对投资人另行奖励100万元。

第十三条县内原有企业异地改造、扩建项目不设引资人奖。

(二)对其他引资主体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产业推进暨合作组、县级领导、引资部门,按“一事一议”原则确立奖励额度。

第十五条引进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第一引资人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由柳河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推荐给组织部门备案,优先提拔使用。

(三)奖励兑现。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商务局和县考评办共同考核确认,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由同级财政拨付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奖励时限要求兑现奖励。

三、环境政策

第十七条新办招商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选址、建设及投产后的证照办理、行政审批等工作,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审批”,由引资单位、商务局或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在政务中心和相关部门包保办理。

第十八条新办招商引资企业在各职能单位办理各项业务时具有优先办理权,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作为招商项目在本单位内部业务联系的专职对接人,全程快速办理本单位内部所有事项,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建设经营期间,由一名县级领导包保扶持,并安排一名中层以上政法干警挂点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期间,未经县软环境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对企业检查、收费、罚款、集资、摊派。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县投资主体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生效前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矿产开采、贵重金属开采冶炼及其他不可再生资源开发项目不享受本规定的第一条至第七条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柳河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若上级相关政策发生改变,涉及本规定有关条文与之相抵触的,应遵照上级有关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河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6]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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