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通化县稳定的投资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2-01-05
第一条引进域外(域外是指通化县行政区域以外,下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新办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不含房地产及矿产资源开发,下同)从投产之日气,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统计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二条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包括2000万元)投资新办的经营期15年以上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征收征用土地的,待固定资产到位后,县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42%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包括5000万元)投资新办的经营期15你啊以上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征收征用土地的,待固定资产到位后,县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投资新办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征收征用土地的,且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待固定资产到位后,县财政按照土地出让金实际金额的80%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上补贴均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网配套及项目开发。
第三条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缓交契税,待企业实现税后再进行补交。
第四条以高新技术成果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只要不超过70%,工商机关准予注册。
第五条引进域外投资新办的生产型或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县级以下收费项目除消防收费外,一律实行“零收费”。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由县政府专题会研究确定给予更优惠的政策。